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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六点通告-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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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0-02-05 10:34
在2月4日举行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最新通告:
当前,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重要窗口期和关键期。针对近期人员返程高峰和本市部分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的现状,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的各项防控措施,近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加强信息登记和健康管理,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二、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

三、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做好单位环境清洁、通风和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做好本单位员工每日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和体温检测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鼓励各单位创造条件,提倡不集中用餐。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网上办公。

六、各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好辖区内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的排查与隔离观察,做好对接受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加强社区防病宣传教育、环境卫生整治、外来人员管理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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