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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中华园业主大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公示(2020-12-01)上海南郊中华园业主大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公示 业委会 南郊中华园两河流域 2020-12-01 第一项:修改《小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修改内容汇总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项、增加装修人员不得在小区留宿过夜的内容;第一章第八条第(一)项、增加针对车辆乱停放的情况物业管理处进行相应告知和处理措施的内容; 第一章第八条第(十)项、增加严禁将绿化范围土地硬化,改造其他用途(如停车场地)的内容;第一章第八条第(十四)项、增加严禁违法占用小区原有绿化,改造其他项目的内容; 第一章第八条第(十八)项、禁止在小区内燃放上升高度超过5米的烟花,礼炮等燃放物,以及确保燃放过程安全的相关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不文明养宠物、违规将房屋变为经营性场所、违规毁绿占地等违约行为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处置,包括在小区公示栏和小区各公众号上进行公示,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内容详见公众号和小区公示栏—————— 第二项 本小区弱电系统全面改造投入维修基金预算约200万元,用于本小区弱电系统改造,包括和不限于智能安防,电子围栏,监控摄像头,通讯对讲,智慧道闸,门禁系统数字化改造。(附注:此项目请第三方招标公司,邀请专家评标,项目结束,由第三方审核,银行等审计) ——————详见公众号和小区公示栏公示———— 第三项 智慧公安微卡口项目建设投入维修基金预算12万元用于智慧公安微卡口工程 ————详见公众号和小区公示栏公示—————— ——————————————附公示文件———————————— 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南郊中华园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装修人员不得在小区留宿过夜(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物业管理处:68241105*8001;航头镇城管中队:58229949;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_按房屋购买时的配置车位停放车辆,超出车位配置的停放或者业主亲友访客车辆停放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处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若有乱停放的情况,将由物业管理处进行相应告知和处理(包括且不限于锁车轮,拖移和小区公众号公示违规行为等措施),除节假日周末外来访客停车需求超出本小区能力时间外,本小区主干道严禁停泊车辆,节假日及周末,访客车辆必须听从物业管理处管理,将车辆停放到临时指定区域。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二)电梯使用:_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_ (三)宠物饲养:_按照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四)阳台封闭: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物业企业按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五)晒衣架安装:_不得安装在房屋的外立面,伸缩式晒衣架不得突出外立面 (六)卫星电视: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七)花园使用:花园内的公共设施及地下管道检查维修时,业主必须配合 (八)严禁业主/使用人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租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按本规约第五条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阻止租赁人等进入小区 (九)_严禁黄牌照卡车及18座以上的巴士车进入小区内_,1.5吨以上(含1.5吨)卡车晚上不能停在小区内过夜 (十)严禁小区内(包括独立使用的花园)擅自移植花木,改变绿化使用性质,在绿化地内种植蔬菜、农作物等,严禁将绿化范围土地硬化,改造其他用途(如停车场地)(十一)严禁私自占用公共部位,在消防通道及绿化区域进行围堵、堆物,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及整体美观 (十二)严禁私自乱拉乱接各种线路(十三)业主装修房屋前必须要与物业公司签署装修规范协议,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 (十四)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占用小区原有绿化改造其他项目;3.破坏房屋外貌,改变原有门窗、墙面等外立面的颜色,在外立面上张贴标语广告,超出阳台、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盗网; 4.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5.室内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对周围坏境及其他住户造成滋扰; 6.室内制造超标准噪音,包括大音量播放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7.在房屋门口、室外车位处、花园搭建构建筑物; 8.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擅自设置广告招牌等;9.将洗衣机等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染小区河道; (十五)严禁业主装修房屋时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十六)业主(使用人)运出小区的物品需至物业管理处开具出门单,经业主确认(签名)并经管理处核实后方能运出小区。 (十七)垃圾清运: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后投入到自家的垃圾桶内,严禁乱抛垃圾和杂物;建筑垃圾:按物业管理要求袋装后安放规定地点,由物业统一清运。(十八)禁止在小区内燃放上升高度超过5米的烟花,礼炮等燃放物,如果确实有燃放需求,请先到物业管理处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燃放,并且要需要承诺整个燃放过程安全,不对他人人员,车辆,财物等造成损害,如有损害,依法赔偿。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_7_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_(一)种方式处理: (一)每年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年1月30日前由物业公司操作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把清单交给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_2_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1.违背小区公约,不文明饲养宠物行为,有小区摄像证据的,首次警告,再犯之后宠物及房号将予以公示曝光,接受谴责,屡犯多次不遵守公约者,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责成物业报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法规予以有效处理 2.违规将房屋变为经营性场所,接举报或有发现经取证,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责成物业首先限制该物业中经营性人员进出小区,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有效处理,同时在小区予以公示。 3.业主未经申请肆意私自毁绿占地行为,劝阻无效的场合,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第一时间报备业委会、政府相关部门,并向业委会通报政府处理情况和结果,经协调业主无意恢复其不良行为所造成严重后果,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走法律诉讼程序,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处置,包括在小区公示栏和小区各公众号上进行公示,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20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南郊中华园安防监控及弱电系统改造方案的公示
各业主对上述改造、更新方案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可在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反映。在听取业主反馈意见,完善上述方案后,业委会将另行向全体业主发放表决票,请各业主对本方案进行表决。反馈联系人:业委会 地址:小区物业管理处形式:书面形式 时间:2020年12月1日到2020年12月7日特此公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郊中华园业主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南郊中华园智慧公安微卡口项目公示
各业主对上述建设方案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可在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反映。在听取业主反馈意见,完善上述方案后,业委会将另行向全体业主发放表决票,请各业主对本方案进行表决。反馈联系人:业委会 地址:小区物业管理处形式:书面形式 时间:2020年12月1日到2020年12月7日特此公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郊中华园业主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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